天然气价格改革开启“破冰之旅” 能源改革再进一步

 发布日期:2015-03-02 19:45


天然气价格改革开启“破冰之旅” 能源改革再进一步 
 
  国家发改委2月28日宣布,自4月1日起,将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试点放开天然气直供大用户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受访专家认为,此次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以及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放开试点,意味着天然气价格改革完成“破冰之旅”,也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特别是价格完全市场化打下基础。 
 
  调整: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 
 
  本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达32%左右。对此,有关方面要求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快了天然气价格改革步伐。记者梳理发现,在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之前,天然气存量气(上一年的实际用气量)和增量气(今年比上一年新增的用气量)价格已有过两次调整。一个是在2013年,发改委上调了非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存量气价格和增量气相比,便宜0.88元/立方米。另一个则于2014年,国家发改委上调了存量气部分的价格,幅度为0.4元/立方米。两者价差缩小至0.48元/立方米。再加上此次发改委通知的存量气上调0.04元/立方米,增量气下调0.44元/立方米,至此,两者顺利实现并轨。 
 
  “尽快实施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不仅有利于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也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奠定良好基础。价格并轨后,非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理顺,意味着天然气价格改革完成‘破冰之旅’”。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另外,此时调价可谓“恰逢良机”。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下降,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也相应回落,这为实现价格并轨创造了有利时机。“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4元,先期开展改革试点的个别省份只需提高0.02元,即可实现并轨,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该负责人如是说。 
 
  影响:企业负担减轻 居民生活影响甚小 
 
  这次大幅下调天然气价格在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进程中尚属首次。那么,此次调价又会对居民和企业分别产生哪些影响? 
 
  据分析,此次调价对居民影响甚小。由于这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因此对居民生活和价格总水平没有直接影响。但值得注意的的是,在今年底将全面建立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否会增加居民生活负担?根据去年有关方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居民用气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对此,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明确强调,在非居民用气价格全面理顺后,我国将来要在做好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逐步理顺居民用气价格。 
 
  对企业而言,用气成本将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企业负担。通知指出,将各省份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尽管存量气价格微幅提高,但增量气价格出现了幅度较大的下调。根据测算,这次价格调整,将使企业用气成本减少300亿元。因此综合来看,这次改革是顺势而为,既有利于能源改革,也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形势下的企业减轻了经济负担。 
 
  成果:推进市场化改革 
 
  天然气作为一项清洁能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天然气价格目前还是由政府来确定的。政府决定价格,固然有利于加强管理,但同时也会造成阻碍市场合理化竞争的弊端。在此次改革之前,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账本”。因为存量气和增量气的价格不同,不同企业承受的成本也各异,客观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待遇”。 
 
  “而价格并轨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用气企业平等竞争。”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总结道。 
 
  近年来,我国陆续放开了海上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和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这对调动企业生产和进口积极性,引入民间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天然气价格改革又开启“破冰之旅”,将为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动奠定基础。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震就表示,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将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特别是价格完全市场化打下基础。
 
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二是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三是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四是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放宽登记时间,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强化事后核查和检查,要求银行提高合规意识,明确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措施。 
 
  《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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